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81民初254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经营场所:台山市台城街道桥湖路**。
负责人:陈逸俊,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文卫,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莫富钧,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与被告莫富钧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卫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慧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