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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1民初1316号

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1316号

原告: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前进区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魏茂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军,男,住。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03元。

审判员 董 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