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1316号
原告: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前进区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魏茂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军,男,住。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03元。
审判员 董 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