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5执1835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王立红,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被执行人:杜志国,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立红与被执行人杜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96.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志国发出(2019)内0525执1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杜志国未按本院(2019)内0525执1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志国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志国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杜志国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志国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立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立红同意本院对(2019)内0525执18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内0525执18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本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王立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杜志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智勇
审判员 孔德志
审判员 侯玉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