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云霞。
被执行人: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合军。
被执行人:魏仁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云霞与被执行人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合军、魏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54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875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1、被执行人王合军名下有宝马牌车辆两台;魏仁涛名下有大众牌车辆一台。本院于执行过程对上述车辆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且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9881.13元,本院于执行过程中对上述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发放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信息。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1、被执行人魏仁涛名下有位于南阳市卧龙乡汉画街房产一处。2、被执行人南阳市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宛市土国用2014第**)。本院于诉讼过程中对上述财产依法保全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经查,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租赁给中南交通技工学校使用。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中南交通技工学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划拨中南交通技工学校应向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495920元,上述款项尚未到位。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合军、魏仁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云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87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为准,已执行到位的10884.16元于本息中依法扣减]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303民初547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 炯
审 判 员 曹 伟
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豫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