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381执恢230号 申请执行人韩振儒,男,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韩冰,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无业。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公民一初字第1071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21802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中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15)公民一初字第1071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李青鹤
审判员 赵大伟
审判员 郝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 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