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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428号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鲤城区泉鹿餐饮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鲤城区泉鹿餐饮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28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谭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泉鹿餐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促进社区美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31YKNMX6。 经营者:张南,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泉鹿餐饮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 —2— —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