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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执311号之一

岳敏、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敏;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敏,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丰乐南路**(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34351049。

被执行人: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醉翁西路**1341103054483597H。

法定代表人:张俊俊,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敏等与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两被执行人涉及的系列执行、诉讼案件和未诉讼的第一期业主,共961户。根据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情况和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滁州中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将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2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852套房产和车辆予以查封,但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建筑物等已被多起诉讼、执行案件轮候冻结、查封,且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还设定有抵押,即便处置,也要清偿给设定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人,因而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对滁州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的租金线索,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26日将100万元汇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和本院共同监管的账户,但并不能全部清偿本院关于涉两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案款所需。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