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民初511号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沈明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沈明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511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明得,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明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