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511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明得,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明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