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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执392号之二

李斐、辛群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1-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斐;辛群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执3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斐,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1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辛群虎,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6日,住平顶山市鲁山县。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李斐与辛群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斐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斐的请求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斐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