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孟茂文,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 被执行人温美稷,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钦州市。 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孟茂文申请温美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702民初1754号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温美稷应支付申请人孟茂文案款9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元。现因被执行人温美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0702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善权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杨辞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