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陈立志,女,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金来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大道与金海湾东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守查。 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与扬帆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守查。 陈立志与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来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桂07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来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立志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来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来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银行、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来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立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寿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立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702执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善权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杨辞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