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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322民初441号

孙合群与张朝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合群;张朝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新4322民初441号

原告:孙合群,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根,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朝阳,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

原告孙合群与被告张朝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合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根、被告张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合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欠款22.4万元,利息按照每月812元计算,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下旬,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在富蕴县打靶场旁的院落内建设房屋,实际面积以建设房屋实测面积为准,建设单价为950元每平方米,砖木结构,水泥砂浆抹面,室内水电齐全,包工包料。协议达成后,原告投入人力、物力,建设房屋面积为320平方米。2018年5月3日,富蕴县建设局城管执法大队以原告建设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由,将其强制拆除。

被告张朝阳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房屋的土地在被告的房屋附近,但没有要求原告盖房屋,是原告自行建设。如果拆迁了,拆迁费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始至终没有向原告支付过钱,不可能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包工包料的给被告建设房屋。原告孙合群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房屋结构草图。证明原告建设房屋的结构图是原告设计的;证据2、律师代理费收据。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花费代理费的事实。出庭证人李学东。证人是建设房屋的实际施工人,证明原告建设房屋的情况;出庭证人田玉海。证人是原告建设房屋的水电工人,证明原告建设房屋的情况;被告对证据及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草图并不是被告出具的,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与被告无关,证人证言中陈述了均是原告孙合群找到证人建设房屋,证人均不认识被告,也未见过被告去建设房屋的工地,可以证明房屋就是原告建造的。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的认证意见为:对证据1,因其未标明出处及来源,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出庭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因原告与被告均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经被告张朝阳同意,原告孙合群在被告张朝阳所有的位于富蕴县城新福路打靶场的平房前建设房屋。2018年5月3日,富蕴县建设局城管执法大队以在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由将其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孙合群自述与被告张朝阳口头约定,被告张朝阳请原告建设房屋,每平方米950元,被告张朝阳当庭否认该事实。原告孙合群申请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经当庭询问,证人全程参与房屋建设,均是原告孙合群雇佣,并不认识被告张朝阳,如房屋是被告张朝阳建设,却从未支付给原告报酬,也未去工地查看房屋建设情况,不符合常理。综上原告孙合群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孙合群与张朝阳之间存在实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原告孙合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合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计2403元,由原告孙合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瑶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倪 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