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恢1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冈蟹口西路白燕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益洲。
被执行人:梁伟中,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与梁伟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顺法经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伟中尚欠原告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647526.67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清还完毕。因梁伟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1年11月27日受理,执行案号为(2002)顺法执字第16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梁伟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梁伟中有银行存款合计31105.7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退还本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1490元及垫付的执行费2660元后,余款退还另案的申请执行人严智森案件受理费,及缴纳上述两案执行费。 2.查明被执行人梁伟中在大康农业公司持有股票800股,本案已依法扣划,得执行款1951.19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6551.19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恢1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梁伟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朱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俊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