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81民初1410号
原告:方丹凤,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宁市金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市区广达北路与环市北路交界路段东南侧时代中心**财富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陈岳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林,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树,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丹凤与被告普宁市金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暹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