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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131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秀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

法定代表人:薛志信。

被执行人:王秀琼,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王秀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2018)泉仲字1448号裁决书,被执行人王秀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款项80227.60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秀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王秀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秀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秀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王秀琼尚有款项80227.60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雪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