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922刑初92号

缪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缪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9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建,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滨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辩护人掌庆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建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源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建及其辩护人掌庆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7日,经济拮据的张某丙向被告人缪建借款11000元,并写下借条。此后几天内,张某丙又向缪建分别借款5000元、3000元,并都按照缪建要求写下相应借条。在上述接触过程中,缪建认为张呆头呆脑,不够精明,遂利用其着急用钱的心理,策划采用多打借条、虚增债务、制造流水、提起诉讼等方式骗取张某丙钱财,合计虚增债务人民币28025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缪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甲、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滨海县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缪建作出判处。

被告人缪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掌庆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9万元借条是张某丙主动写给被告人缪建,没走流水,没有利息,不存在虚高,不应该认定为诈骗。被害人张某丙有严重过错,被告人缪建是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不是坦白。被告人缪建是初犯、是犯罪未遂、未造成损害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张某丙因经济拮据向被告人缪建借款,在多次接触过程中,缪建认为张某丙呆头呆脑,不够精明,为了非法占有张某丙财物,利用张某丙着急用钱的心理,通过多打借条、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提起诉讼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骗取张某丙合计人民币280250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缪建称其愿意继续借钱给张某丙,要求张某丙写下50000元借条,将以前的19000元借款在此借条中抵扣。随后,缪建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到张某丙账户,又让张某丙取出45500元返还给其,张某丙合计实得借款23500元。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1月初,被告人缪建陆续又合计借给张某丙27000元。其后,缪建让张某丙将名下一间名尚购物广场的单身公寓办理抵押登记给他,这样可以继续借钱给张某丙,该房屋估价为416000元。2017年11月21日,缪建要求张某丙写下416000元的借条后,分两笔分别转账216000元和200000元到张某丙账户。随即缪建让张某丙取出216000元和166300元返还给其,张某丙实得借款33700元。被缪建扣除的166300元中,包含张某丙之前的23500元、27000元的借款,其余115800元是虚增的债务。2017年12月26日,张某丙借到孟某(另案处理)50000元后,归还被告人缪建12000元。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缪建以上述416000元借条向法院起诉,称216000元已经返还,而剩余借出的200000元中,只归还12000元,188000元为张某丙实际所得,主张权利要求张某丙归还借款。2.2017年11月,张某丙因需钱用向缪建借款,后缪建通过支付宝分四次转给张某丙计14000元;通过微信分五次转给张某丙计7800元;通过银行卡分二次转给张某丙计10000元,至12月14日缪建合计借款给张某丙31800元,张某丙均未出具借条。2017年12月14日,张某丙打了一张190000元借条给被告人缪建。其后,缪建通过转帐分四次又转给张某丙计8750元,张某丙先后实得借款计40550元,其余149450元是虚增的债务。2018年1月10日,缪建将该190000元借条交给孟某,让孟某帮他到法院起诉,因不能提供相应银行流水,未被法院认可。3.2018年1月2日,被告人缪建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给张某丙,让张某丙打相应借条后,又让张某丙取出15000元返还给其。张某丙实际得款5000元,被虚增债务15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缪建的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缪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缪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滨海县公安局接受的张某丙微信账单。证实被告人缪建与张某丙之间的微信转账交易情况。(3)滨海县公安局接受的张某丙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证实张某丙微信钱包捆绑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情况。(4)滨海现公安局调取的张某丙名下名尚房产办理、补证、抵押手续一套。证实张某丙将其名下名尚的房产进行补办证件和办理抵押的情况。(5)滨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缪建起诉张某丙、孟某起诉张某丙的民事诉状、借条、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缪建向法院起诉张某丙归还借条记载债务的情况以及孟某向法院起诉张某丙归还借条记载债务的情况。(6)滨海县公安局接受的张某丙名下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交易账单。证实张某丙在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7)滨海县公安局调取的孟某中国银行储蓄卡交易流水账单。证实孟某在中国银行的储蓄卡交易明细情况。(8)滨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王某、王宝珠在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交易账单。证实该二人在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交易信息情况。(9)滨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缪建在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缪建于2017年11月21日和11月26日在该银行分别进行存款交易的情况。(10)滨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王桂花在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交易账单。证实其在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交易信息情况。(11)滨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缪建、孟某在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交易账单。证实被告人缪建和孟某在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交易信息情况。(12)滨海县公安局调取的汪某乙、蒋某在中国银行交易账单。证实该二人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卡交易信息情况。(13)被害人张某丙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丙对被告人缪建的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缪建从轻处罚。2.证人证言(1)汪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姐夫缪建经营的门市上班,2017年12月下旬一天下午,张某丙到店里找缪建,缪建让其从店里搬了两个箱子到车上,并将张某丙送到中央花园小区。2018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张某丙到门市找缪建,后缪建让其跟张某丙去昆山银行取钱,后来张某丙在昆山银行取了一万多元,其回到门市后将钱交给了缪建。(2)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到缪建的苏易汇公司做文员,期间在公司见过几次张某丙,张某丙经常找缪建借钱。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凭条3209220250040000189上面的客户签名是其所写,但是对于当时的情况没有印象。(3)庄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王某在2014年前后和南京苏易汇金融滨海分公司的负责人缪建认识后,她将钱给缪建放贷款。其不认识张某丙,但是张某丙有处房产抵押给缪建,当时抵押登记手续在核定环节时,在网上核定时才知道的。张某丙的抵押申请符合要求,所以其就核定通过了。2017年的一天,其接到王某电话,让其帮忙操作手机银行,从手机上分两笔转了41.6万元到一个叫张某丙的账户里,第一笔是21.6万元,第二笔是20万元。(4)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与缪建认识后,其有时候会将钱给缪建放贷款给别人,收取利息。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缪建让其转41.6万元给一个叫张某丙的人,后其让儿子庄某从手机上分两笔转了41.6万元到张某丙的账户里,第一笔是21.6万元,第二笔是20万元。(5)汪某乙的证言。证实缪建是其前夫,其有一张62×××23的农商银行卡,这张卡有时候在其身上用,有时候会给缪建用。其对于2017年10月11日卡上的45500元的进账没有印象。(6)姚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7年春节前后开始借用缪建门市场地,做随行付POS机和缪建的苏易汇POS机的售后。2017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缪建打电话给其,说他人不在滨海,有一个叫张某丙的人跟他借钱,让其接待一下,让张某丙打一张2万元的借条回头带给他。后来其就按照店里其他借条的模板,让张某丙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之后缪建在电话里让其跟张某丙到昆山银行,让张某丙取1.5万元现金给其,然后带给他。后来张某丙只取出了9000元,并且打了电话给缪建,其跟缪建确认后就回去了。(7)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张某丙的父亲,于2011年左右在滨海县景湖路购物中心购买了两套单身公寓,都是一号楼,分别是3001和3008,每套11万多元,一套在其家属马晓凤名下,一套在其儿子张某丙名下。当时买房是其自己带家属和儿子身份证去的,家属和儿子没有到场,后来其将1号楼3008公寓卖给了张某乙。因二人是好朋友,所以就写了一个简单的协议,一直没有过户,该房还登记在张某丙名下,但是其没有告诉过张某丙。2018年1月,孟某起诉张某丙,其才知道张某丙借了很多钱,还做了公寓的抵押。(8)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的时候,其和张某甲在聊到名上购物广场的两套单身公寓时,就提出让张某甲把他购买的两套中的3008号单身公寓转卖给其,张某甲同意了。后来两个人就签了转让协议,同时张某甲也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给其,但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张某甲儿子张某丙,当时过户没办成就一直没过户,后来把房子装修起来出租,现在的租户是陈娟。(9)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丙在向其借钱的过程中,其通过让张某丙多打借条金额、制造流水的方式,虚增债务后向法院起诉张某丙要求其归还借条所载金额的事实,以及缪建将其手上张某丙打的一张3万元借条和19万元借条让其到法院去起诉向张某丙要钱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一月份期间,向被告人缪建借款,缪建通过让其多打借条以及制造银行流水的方式,虚构其借款的数额,并向法院起诉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建的供述。证实其在被害人张某丙向其借钱的过程中,通过让被害人多打借条金额、制造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归还借条所载金额借款的情况。关于被告人缪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19万元借条是张某丙主动写给被告人缪建,不应该认定为诈骗,经查,该190000元借条中,张某丙先后实得借款计40550元,但被告人缪建于2018年1月10日已经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190000元,虚增债务149450元,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缪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缪建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缪建是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因此要求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缪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是初犯、是犯罪未遂、未造成损害后果、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多打借条、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提起诉讼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缪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缪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O二O年四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吉

审 判 员  许 连

人民陪审员  顾启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徐姗姗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