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和县历阳镇双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双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0523083682552T。
负责人:张久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县育才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阳光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52308030891XD。
负责人:王学燕,园长。 和县历阳镇双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和县育才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3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
一、被告和县育才幼儿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县历阳镇双严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92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未付租金23000元自2012年6月12日起;其中未付租金69000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和县历阳镇双严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告王学燕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王学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元,反诉诉讼费80元,由被告和县育才幼儿园负担13000元,由反诉原告王学燕负担80元。因和县育才幼儿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县历阳镇双严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和县育才幼儿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和县育才幼儿园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和县历阳镇双严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礼龙
审判员 赵晓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