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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5执54号

贾冬侠与党永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冬侠;党永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5执54号 

申请执行人:贾冬侠,女性,汉族,1956年11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党永俊,男性,汉族,1968年08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贾冬侠与被执行人党永俊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陕0525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00832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党永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党永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贾冬侠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525执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郑  建  成审  判  员   刘  长  生 二〇一九 年六月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