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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90号

宋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90号申请执行人,宋东强,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院**楼****。法定代表人阮腾仪。关于宋东强诉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5月3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向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2月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宋东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宋东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宋东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创联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