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5372号之一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卓轩、谭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卓轩;谭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5372号之一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卓轩,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3。

被告:谭亚玲,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21。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粤0605民初537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告黄卓轩(公民身份号码440************313)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海区盐步穗盐西路骏景豪庭B座骏腾阁202房(房产证号为****)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现因两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全部债务,本案无需继续审理,故现向法院申请解除其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解封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封被告黄卓轩(公民身份号码440************313)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海区盐步穗盐西路骏景豪庭B座骏腾阁202房(房产证号为****)的不动产权查封措施。本案因原告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5元、财产保全费19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颖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