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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民初2414号

代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代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2民初2414号

原告:代某,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张某,女,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