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2民初2414号
原告:代某,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张某,女,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