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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2执64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申请侯登科、肖亚平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侯登科;肖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8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

负责人:王树群,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侯登科,男,汉族,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肖亚平,女,汉族,住肇东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行与侯登科、肖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8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2413.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6.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侯登科、肖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侯登科、肖亚平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其侯登科、肖亚平名下房屋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侯登科、肖亚平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瑞江

审判员  刘伟光

审判员  刘德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