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大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桥东花园****,组织机构代码063156184。
法定代表人:柯永国。
被执行人:徐建清,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徐明春,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大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清、徐明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未能短期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1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