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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执304号

郜强、刘洪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郜强;刘洪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执304号

被执行人:郜强,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刘洪霞,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关于被执行人郜强、刘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6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郜强、刘洪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但发现被执行人郜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并于2019年5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森林牌冀J×××××号车辆一部,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处置。。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郜强、刘洪霞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 四、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郜强、刘洪霞无住房公积金。 五、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郜强、刘洪霞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立案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

审判员  滕仁云

代理

审判员  杨文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