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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2执15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申请王井祥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8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职务支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跃楠,女,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王井祥,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袁桂霞,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刘权,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赵乔霞,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刘福军,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李青春,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姜敬东,男,汉族,职业农民,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井祥、袁桂霞、刘权、赵乔霞、刘福军、李青春、姜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282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姜松彦

审判员  刘亚周

审判员  郭瑞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鸿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