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金修军,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范县人。
被执行人:范县康旺农民专业养殖合作社,住范县辛庄镇大街王庄。
负责人:史香芹。
被执行人:史香芹,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金修军与范县康旺农民专业养殖合作社、史香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到位118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