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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02执489号

刘智欣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智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002执489号

被执行人:刘智欣,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本院在执行刘智欣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鉴于本案与正在执行的(2019)黑1002执490号追缴违法所得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本院作出的(2018)黑10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基于诉讼经济原则,现将本案与(2019)黑1002执490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002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翟丽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