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002执489号
被执行人:刘智欣,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本院在执行刘智欣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鉴于本案与正在执行的(2019)黑1002执490号追缴违法所得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本院作出的(2018)黑10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基于诉讼经济原则,现将本案与(2019)黑1002执490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002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翟丽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