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01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8。
负责人:李伟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汝亮,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1X。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2019)粤0605民初1011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黄汝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南宝支行622*************216的存款48469.68元(实际冻结0元)。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及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黄汝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南宝支行622*************216的账号的冻结保全措施。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87元,财产保全费504.7元,合共101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05.87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詹小雅
人民陪审员 彭业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