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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011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黄汝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黄汝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01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8。

负责人:李伟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汝亮,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1X。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2019)粤0605民初1011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黄汝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南宝支行622*************216的存款48469.68元(实际冻结0元)。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及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黄汝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南宝支行622*************216的账号的冻结保全措施。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87元,财产保全费504.7元,合共101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05.87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詹小雅

人民陪审员  彭业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