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2民初7302号

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潘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1-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民初7302号

原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铜陵路交口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伶俐,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潘尚,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蒙城县/div>原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营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协助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2017年3月9日被告申请原告担保其按揭购买汽车,汽车总价款160500元,申请贷款总额为116630元,并提交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资料。原告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垫付购车款条件,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按照约定支付垫付款121366.53元。之后被告由于个人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根据分期付款委托代购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申请的贷款无论何种原因不被贷款银行批准发放的,被告应当自垫付之日起10日内或自收到原告通知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垫付款,但被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返还垫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汽车垫付款121366.53元,违约金32462.22元(以垫付款总额每月2%的计算方法计算,自2017年8月10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止,之后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违约金按年利率24%),合计153828.75元;2、对被告名下皖S×××**的江淮汽车抵押物处置所行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潘尚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且原告未能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战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