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02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罗文武,男,1985年3月7日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花立国,男,1972年12月13日生,白族,云南省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马如学,男,1977年10月10日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罗文武与被执行人花立国、马如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文武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2017)云08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花立国、马如学赔偿申请人罗文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99323.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1.00元,执行费1390.00元。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即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等的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江涛
审判员 辛高云
审判员 朱格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伟
书记员赵煜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