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1324执1331号
申请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住兰陵县新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昌,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辉永,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张伟伟,女,1983年5月2日生,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李法云,男,1957年4月13日生,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李辉龙,男,1981年9月7日生,住兰陵县。 申请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李辉永、张伟伟、李法云、李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该案件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4执133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杰
审判员 :顾胜传
审判员 :耿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