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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4476号

嘉兴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4476号

原告:嘉兴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运管稽征处原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523111U。

法定代表人:杨有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杰,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嘉兴市昌盛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483244R。

法定代表人:李贵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良、范小群,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嘉兴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后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嘉兴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诸葛剑虹

人民陪审员 陈 新 花

人民陪审员 凌 金 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阮 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