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23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乌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光泽县武林路********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冬。
被执行人:福建中科渔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鸾凤乡大陂村div> 法定代表人,林经师,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乌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科渔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723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乌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货款13286712.95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福建中科渔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中科渔业有限公司在光泽县大陂路99号有不动产一处,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但均流拍。2019年6月3日被执行人福建中科渔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9)闽0723破申1号受理了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受理了被执行人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卫平
审判员 杨小琴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