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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执857号

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李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李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街光丰电子商务大厦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6W93KXU。

法定代表人:何志忠。

被执行人:李向杰,男,汉族,1993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申请执行人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福建省罗源县,为便于统筹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应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萍乡仲裁委员会(2018)萍仲网裁字第4761号裁决书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文华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林榕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