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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523执389号之二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宝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宝钢;刘格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23执3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3049100H。

法定代表人:刘梓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宝钢,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刘格和,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宝钢、刘格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52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林宝钢、刘格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罚息49,624.31元。林宝钢、刘格和负担诉讼费1040元。因林宝钢、刘格和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宝钢、刘格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格和名下有银行存款,并冻结711.96元,刘格和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并提供相应医院收据、问诊病例、房屋租赁协议书等证明自己生活条件困难,本院考虑被执行人实际情况,解除冻结。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宝钢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发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礼龙

审判员  赵晓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