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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执200号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霜汽运有限公司、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霜汽运有限公司;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霜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段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某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378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06.82元。 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0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票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仅少量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核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06月05日已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雷春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