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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执672号

刘继海、张福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继海;张福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刘继海,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张福春,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执行刘继海与张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82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