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806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E。
负责人:王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超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娇,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刘建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50************010。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欠款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梁文坚
人民陪审员 詹小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