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执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中心。
负责人:杨晓明,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红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维谦,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志钧
审判员 高子文
审判员 程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