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28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陶双荣,女,1977年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女,1970年出生,住玉溪市红塔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季倩如,女,1987年出生,住元江县。
被执行人:田宏,男,1987年出生,住元江县。陶双荣与季倩如、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428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由季倩如、田宏向陶双荣偿还借款本金20194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因季倩如、田宏未履行还款义务,陶双荣于2019年3月28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季倩如、田宏履行还款义务201945元及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送达给二被执行人指定的代收人李红云,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季倩如名下无车辆登记和证券信息,有银行账户,零星余额,本院经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田宏名下无证券信息,有车辆登记,但因其未实际控制,本院不予查封,有多个银行账户,经本院另案予以冻结。在另案执行中,经处置二被执行人的房屋、扣划银行存款,陶双荣参与分配受偿金额40000元,故季倩如、田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向陶双荣履行了40000元,尚有余款161945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况卢
审判员 张建飞
审判员 廖和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