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东雄,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蒋伟良、卢维玲,分别系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张东晓,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陈东雄与被执行人张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4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东晓应于2018年2月14日之前开始分期支付货款本息96054.75元予申请执行人陈东雄。因被执行人张东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东雄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张东晓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东晓的财付通账户,但余额极少未予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东晓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对张东晓限制高消费,于5月31日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笑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