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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5执992号

林宗杰、郑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宗杰;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5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林宗杰,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执行人:郑锋,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泰县,现住永泰县。 申请执行人林宗杰与被执行人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12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宗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125执992号,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另案申请执行人施志辉与被执行人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锋亦未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闽012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施志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125执885号,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上列案件中郑锋均为被执行人,为了提高司法资源,利于案件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案件合并执行,一体处置,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闽0125执992号案件并入(2019)闽0125执885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19)闽0125执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鄢振彬 执行员  温加盛 执行员  林鹏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美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