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黑0604民督44号
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
法定代表人:宁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
申请人:崔振熙,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崔振熙未交纳2018年度的物业费。要求被申请人崔振熙给付申请人2018年物业费544.2元,并承担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详细住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0604民督83号支付令;
二、驳回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
审判员 樊忠江
审判员 宋晓红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