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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2568号

庞春荣与周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春荣;周猷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2568号 原告庞春荣,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猷新,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春荣诉被告周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春荣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春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春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庞春荣承担。

审 判 员 赵振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文婕 代

书记员 吴宗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