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5372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卓轩,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3。
被告:谭亚玲,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21。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卓轩、谭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卓轩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470.4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年利率为18%,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27%,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利息573.44元,罚息263.75元);2.求判令被告谭亚玲为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黄卓轩签订编号为(南微)农商借字2017第1201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卓轩向原告申请贷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店铺装修,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如逾期还款,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1、14.4条款及第21条违约责任第21.1款第(1)项、第21.2款第(5)、(9)项,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贷款立即到期,并在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谭亚玲签订编号为(南微)农商高保字2017第12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谭亚玲为黄卓轩与原告自2017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办理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最高额本金为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2017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黄卓轩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8%,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期限至2019年6月23日止。自2018年12月23日起,被告黄卓轩未按时支付本息,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并要求保证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根据编号为(南微)农商借字2017第2159号《个人借款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第9.2款的约定:“缔约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各种商业文件信函以及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均按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根据编号为(南微)农商高保字2017第215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第3条争议解决第3.2款约定:“缔约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各种商业文件信函以及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均按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黄卓轩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470.4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年利率为18%,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27%,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3日,利息826.8元,罚息621.5元)。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经查明,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谭亚玲为被告黄卓轩在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在最高额债权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后,本院按两被告在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案涉起诉状副本,邮件并于2019年3月27日被退件。
本院认为,本案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5万元,但被告黄卓轩没有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本院依法向两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上述邮件并于2019年3月27日被退件,应视为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于当日送达至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计至2019年4月23日止的借款本金16470.42元及利息826.8元、罚息621.5元,并分别以欠款本金16470.42元、利息826.8元、罚息621.5元,从2019年4月24日起按罚息年利率(即按贷款年利率18%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27%计付本金的罚息、计付利息的复利予原告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亚玲自愿为被告黄卓轩的案涉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故谭亚玲依法应对黄卓轩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亚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卓轩追偿。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卓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至2019年4月23日止的贷款本金16470.42元、利息826.8元、罚息621.5元,并应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本金16470.42元及利息826.8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27%计算罚息及复利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谭亚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亚玲有权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向黄卓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5元、财产保全费193.0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根据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负担方式负担。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