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7980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谢本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谢本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798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E。

负责人:王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超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娇,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谢本旭,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0************216。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以被告主动还清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  袁 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海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