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798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E。
负责人:王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超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娇,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谢本旭,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0************216。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以被告主动还清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 袁 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海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