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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4370号之一

周谨、黄小华、饶达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周谨;黄小华;饶达富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4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谨,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黄小华,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饶达富,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周谨、黄小华与被告饶达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0606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终1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饶达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谨、黄小华赔偿4219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13867.09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饶达富有五菱牌轻型货车(车牌号:粤Y×××××,出厂日期2008年6月10日),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2019)粤0606执4361号已查封该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三、通过网络查询、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饶达富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要求查控被执行人,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上述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43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饶达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朱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俊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