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一道街。 被执行人周淑清,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骥牧场七连。身份证号码230228197004100829 被执行人宋军,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骥牧场七连。身份证号码230229197810201815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刘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