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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4执1703号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与周淑清、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周淑清;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一道街。 被执行人周淑清,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骥牧场七连。身份证号码230228197004100829 被执行人宋军,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骥牧场七连。身份证号码230229197810201815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刘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