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11315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3。
负责人:黄耀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仪,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秀云,女,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721。
被告:蔡伟龙,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13。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蔡伟龙、黄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仪到庭参加了诉讼,蔡伟龙、黄秀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本案贷款全部到期,黄秀云向农商行告偿还贷款本金151851.6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2.农商行对黄秀云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蔡伟龙对黄秀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秀云、蔡伟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
一、签约情况:1.借款合同的基本情况:2014年2月14日,农商行与黄秀云签订桂城个房借字【2014】第013号《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农商行同意向黄秀云发放贷款17万元,用于黄秀云购买座落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3*,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34年7月29日止。借款初始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上浮20%确定;贷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即每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上述约定的浮动比率核定当年的最新借款执行利率。同时第20.2条约定,黄秀云逾期还款或违约使用借款的,农商行按本合同第7.1条计收罚息(即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上调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此外,第20.4条亦约定,若黄秀云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的,农商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及提前行使担保权。2.借款合同的抵押情况:黄秀云自愿以其购买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作为抵押物,桂城个房借字【2014】第01*号《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黄秀云与农商行于2014年4月30日为该房办理了抵押登记(佛押证字第******号)。3.借款合同的保证情况:农商行与黄秀云、蔡伟龙签订的《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蔡伟龙在保证人栏上予以盖章,自愿为黄秀云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合同第17.3条约定,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保证至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二年。
二、农商行履约情况该《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于2014年7月30日向黄秀云发放了17万元借款。借据所载信息与合同约定一致,农商行依约足额履行了放贷义务。
三、被告履约及违约情况贷款发放后,黄秀云于2018年6月起开始逾期,至今已逾期超过90天。根据上述合同之约定,农商行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黄秀云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由于黄秀云违约,农商行依据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期限自提前之后二年,至今保证期限尚未届满,蔡伟龙应对黄秀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农商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农商行补充陈述称:截止至2019年6月19日,黄秀云尚欠农商行欠款本金151851.63元,利息8774.22元,罚息234.19元,复利不主张。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秀云、蔡伟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对农商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农商行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农商行起诉属实。另查明:1.涉案借款尚未全部到期,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黄秀云从2018年6月30日开始逾期。《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20.4条约定,黄秀云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的,农商行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黄秀云与农商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3条、第7.1条、第20.2条及借款借据共同约定,借款初始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上浮20%确定;贷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即每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上述约定的浮动比率核定当年的最新借款执行利率。黄秀云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罚息至本息清偿为止。3.《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还约定黄秀云以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不动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蔡伟龙自愿为黄秀云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等,并向农商行出具《同意抵押声明书》,其表示对上述抵押物担保的借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全部偿付的行为完全知悉并同意。双方就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号为佛押证字第*******。
本院认为,农商行与黄秀云、蔡伟龙签订的《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以上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农商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黄秀云未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农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农商行请求黄秀云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起诉状副本已于2019年5月30日送达黄秀云,涉案贷款于2019年5月30日全部到期。现农商行主张黄秀云偿还尚欠本金151851.63元,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8774.22元,罚息234.19元,及以151851.63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上浮2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已就涉案贷款本息、费用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商行对黄秀云提供的抵押物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蔡伟龙自愿为涉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黄秀云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商行主张蔡伟龙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黄秀云、蔡伟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秀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本金151851.63元,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8774.22元,罚息234.19元,及以151851.63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上浮2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
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对登记在黄秀云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登记号为佛押证字第********】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蔡伟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1.03元、财产保全费1320.51元(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黄秀云、蔡伟龙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雅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晓媛
书 记 员 龙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