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梁旭喜,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张鹏,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梁旭喜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于2019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鹏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海燕
审判员 朱伯德
审判员 杨体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胜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