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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81执516号

梁旭喜、张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旭喜;张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梁旭喜,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张鹏,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梁旭喜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于2019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鹏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海燕

审判员  朱伯德

审判员  杨体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胜扬